第四章 童軍地域
| 規條 4.10 | 童軍地域財務 |
| 規條 4.10.1 | (a) 所有地域必須保存完整的賬冊及財務報告,在總會要求時,須提交有關資料以供審核。 (b) 賬冊及及財務報告應最少保存由最後入賬紀錄日期起計七年的時間。 (c) 當向第三者作出任何財務上的承擔或協議時,簽約者須明確地向對方表明其並非以個人身分,而是代表該地域。 |
| 規條4.10.2 |
提交經審核的財務報告 |
| 規條 4.10.3 | 地域銀行賬戶、繳付成員費、童軍地域的籌募活動、資產、設備及資金、資產的處理及文件的保存 適用於區的規條3.10.3至3.10.8,亦同時適用於地域;有關負責人則為地域總監、地域司庫及地域秘書。 |